(寧波日報)象山男子將共享助力車扔河里獲刑
【發布時間:
2021-04-13 09:09:40】
通訊員 胡慧君
去年年初的一天,象山的秦某因在騎行共享助力車后未把車輛停放在指定位置,被某平臺根據約定扣費25元,秦某對此強烈不滿。2月2日晚上,秦某酒后散步至丹西街道某市場附近,看見路邊停著一輛共享助力車,便借著酒勁把車子推到附近的河邊扔了下去。
次日傍晚,秦某仍覺得未消氣,在散步時將多輛停放在路邊的共享助力車扔入河中。之后運營單位將車輛打撈上來并報警。
后據調查,被秦某扔入河中的助力車有七輛,共造成經濟損失10313元。案發后,秦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按規定作了賠償,取得了被害單位的諒解。
近日,象山法院經審理,以犯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我國《刑法》規定,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共享單車、共享助力車等雖然是運營公司的經營資產,但直接使用者和獲益者是公眾,因此,正確、規范使用共享車輛,不僅是公眾應有的責任,也是自我保護之舉,切莫因破壞、損毀、丟棄車輛而觸碰法律紅線。
本案中的被告人秦某為泄憤報復,多次將車輛扔入河中,導致車輛無法正常使用,破壞了運營公司的經營秩序,造成了公司經營收入的損失,其行為已觸犯刑律的相關規定,理應受到必要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