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縣人民法院 沈建燕
摘要:船員是特殊的從業群體,工作環境和工作內容比一般的勞動者都更具有危險性。國際組織和其他國家都制定了很多關于船員權益保障的法律法規,在這方面我國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我國薄弱的船員法律保護基礎也導致了實踐中存在大量損害船員權益的現象,《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這種狀況。但是基于船員的特殊性,《勞動合同法》在某些方面對于船員權益的保障仍存在一定缺陷。本文從主要從兩個方面闡述了《勞動合同法》對船員權益的保障,有利方面和不利方面。有利保障主要體現在對勞務派遣方面和船員證件方面的規定,而不利方面主要是經濟補償金和勞動爭議仲裁程序方面的規定。
關鍵詞:船員;勞動關系;勞務派遣;經濟補償金;勞動爭議仲裁程序
引言
我國作為發展中航運大國,加入世貿組織后,海運量年遞增8%到10%,我國現有近600家航運公司,擁有商船20多萬艘,1.4億載重噸,船隊居世界第四位,從1998年起連續當選為國際海事組織A類理事國。我國航運業的繁榮發展我國船員功不可沒,同樣我國航運業要想取得更大的發展,真正把我國建設成“航運強國”,仍需要一支受到良好社會保障的高素質船員隊伍。我國目前有船員150萬人,其中內河船員100萬,海船船員50萬人是世界上擁有海員數量最多的國家。由于我國目前的船員市場仍處于由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轉型期,法律法規嚴重缺位,船員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船員的職業榮譽感和社會美譽度不斷降低。據調查,50%以上的本科生不愿上船工作,而真正將船員作為終生職業的不足20%,船員的流失率也很高。上述現象很大原因是我國脆弱的船員權益的法律保障。
對此我國也一直在做不懈的努力。繼《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之后》之后,《勞動合同法》的出臺讓船員權益保障的道路顯得更加光明,其對于規范海員勞務市場和促進新型勞動合同關系、勞務關系的建立有著方向性的指引作用。
一 、船員權益保障立法現狀
(一)國際船員權益相關立法
國際組織及世界各主要海運國家在制定適用于一般工人勞動法的同時,都針對船員勞動的特殊性,制定了專門適用于船員這一特殊對象的公約、法律。與船員權益保障相關的主要有三個國際組織,國際海事組織(IMO)、國際勞工組織(ILO)、國際運輸業工人聯合會(ITF)。國際海事組織是在海上安全和海上防污染方面最具影響力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制定了《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標準國際公約》、《2006年綜合海事勞工公約》。國際勞工組織是保護船員權益最主要的力量,制定了很多有關船員的國際公約,如《海員協議條款公約》、《船東在海員患病、受傷或死亡時的責任公約》、《海員遣返公約》、《海員疾病保險公約》等。國際運輸業工人聯合會是世界上最為著名的運輸業工人的公會組織, ITF最重要的貢獻是為方便旗船船員制定有標準集體協議和TCC集體協議,但ITF只是一個工會組織,其制定的協議范本、標準及文件既不是公約也不是條約,并不具有強制力,只能作為船舶管理人和船員協議的并入條款來起到適用的效果。
就各個國家而言,韓國、日本、英國的船員保障相對來說比較有體系,都有專門的《船員法》來調整海上勞資關系,再結合相關的國際公約和條約,采取了很多保護船員的措施,規定船員在休息、休假、工資等社會保險和福利方面享有特殊的權利,給予特殊的優惠政 策,鼓勵公民從事船員職業。
(二) 我國船員權益相關立法
之前談到我國是世界上擁有船員數量最多的國家,我國應該具備相當完善的船員權益保障的法律,但是可惜的是我國在這方面的法律處于嚴重滯后狀態,仍沒有專門的船員保護方面的立法。雖然我國已加入一些公約,但在未對有關國際公約制定相關國內立法時,這些國際公約只適用于涉外案件,在行政和司法實踐中對當事人均是中國籍的案件仍不能適用。
我國《海商法》和《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中有若干條款設計船員的權益保護:如《海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第(一)、(二)項規定,船員對其在船提供勞動相關的海事請求(如工資、遣返費用、社會保險費用、人身傷亡的賠償等)具有船舶優先權;
2007年9月1日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正式實施,《條例》的出臺在形式上填補了我海事法律體系的一塊空白,在實質上實現了中國海事管理與現代國際海事管理理念的接軌,完善了船員管理和保護制度,是我國船員發展史上的一件大事?!稐l例》在船員社會保險、休假、遣返等方面對保障船員合法權益做了規定。但是《條例》作為行政法規,大部分還是從政府管理層方面規范對船員的管理,重管理而輕保護,而且對于一些爭議最多的問題也是船員權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問題并沒有涉及到,在船員職業病防治、投訴、健康檢查、法律救濟方面缺乏實施細則,仍無法與其他國家的船員保護水平相比。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自《勞動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國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中的又一個里程碑?!秳趧雍贤ā返念C布實施,對于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尤其是其在維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同時側重于維護處于弱勢一方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以實現雙方之間力量和利益的平衡。無論從指導意義還是借鑒意義來說,《勞動合同法》對于我國船員合法權益的保障都起到了不小的作用。
二、相關概念
(一) 船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規定:船員,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船員注冊取得船員服務簿的人員,包括船長、高級船員、普通船員。
按照是否外派可以分為外派船員和非外派船員。外派船員是中國船員隊伍中的一個特殊群體,他們和國內的船員管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接受船員管理公司的派遣,到國外船東或者中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船東的船舶上工作并以出售勞務技能獲取工作報酬。相對來說外派船員的勞動關系比較復雜,但是由于種種原因,我國外派船員的合法權利卻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甚至是經常會受到嚴重的侵害。如何有效地保護外派船員的合法權利,使外派船員無后顧之憂,已經是擺在我國政府以及船員外派業務經營機構面前的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二)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
本文主題是《勞動合同法》對船員權益的保障,前提是《勞動合同法》適用于船員的勞動合同。由于船員職業的特殊性,并且實踐中船員的招聘存在多種方式,所以導致船員的勞動關系方面很不明朗,一直也存在這方面的爭議。
勞動關系是指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之間,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報酬和受勞動保護所產生的法律關系。勞務關系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
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主要有以下區別:
1,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關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關系則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范調整。
2,主體資格不同。勞動關系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關系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時都是法人或組織;勞務關系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2002年6月24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關于廢止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如何確認臨時工用工主體兩個復函的通知》(〔2002〕108號)中明確廢除了上述復函。因此,自然人不能以個人名義成為勞動關系中的用工主體,最低限度的要求是必須為經過工商登記的個體工商戶。
3,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關系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著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關系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這是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最基本、最明顯的區別。
4,合同內容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范來規定。如勞動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外,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在船員勞務合同案件中,一般而言,船員與船東之間的經營模式主要分為以下幾種:一是本公司與公司自有船員之間直接簽訂船員勞動合同關系,這主要是一些國有船公司、集體船公司及部分較規范的船公司,其本身擁有一批相對較穩定的船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所以這種很明顯是勞動關系。二是船員直接與船東等簽訂船員勞務合同,形成長期或短期(多是短期)的勞務關系,其實質是雇傭關系,并非勞動關系。三是一些船員勞務機構聘用或雇傭并非其正式職工的船員(一般是低級普通船員),然后再將船員安排到其他公司(外籍或中國籍)的船舶上工作,船員勞務機構與實際使用船員的單位之間簽訂船員聘用合同或者雇傭合同。這種情況下,涉及勞務外派、勞務合作等相對復雜的法律關系,這種情況下也容易引發船員勞務糾紛。
對于第三種情況,仍然存在爭議,外派機構也會分為勞務派遣機構和中介機構。如果只是單純的中介服務機構的話,其與船員之間簽訂的屬于居間合同,實際使用船員的單位與船員簽訂的是勞務合同,所以都不會產生《勞動法》所調整的勞動關系,只是適用《民法》、《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還有一種情形是外派機構是勞務派遣機構,這種情形下船員與外派機構即國內的船員管理公司簽訂的是勞動合同,產生的是勞動關系,而與國外的船東所簽訂的是勞務合同,產生的是勞務關系,這是一種新型的勞動用工方式——勞務派遣?!秳趧雍贤ā返?7條至第67條對于勞務派遣有詳細的規定。
(三)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根據用工單位的要求為其選拔、派遣勞動者,由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負責其工資支付、辦理社會保險等日常管理性事務,而用工單位實際使用勞動者并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服務費用。在勞務派遣法律關系中涉及三方主體,即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的本質特征在于勞動力的雇傭和使用相分離。筆者認為區分是勞務派遣和中介的最重要一點是外派機構是否和船員簽訂勞動合同,尤其是否向船員支付勞動報酬。船員中介只是根據當事人的委托,將有關訂約的事項具實報告給有關當事人,一旦忠實地履行了報告事宜就完成了合同義務。根據《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所以中介服務機構與用人單位或者船員簽訂的只是居間合同。
早期船員派遣,用工一方多為外國船東,近年來國內船東也越來越多地利用這種方式招募船員,于是從事船員派遣服務的機構也越來越多。勞務派遣雖然能提高用人效率,用人機制也更加靈活,企業人力資源成本更低。但是也存在明顯的弊端,形成了“有關系無勞動,有勞動無關系”的局面,通過勞務派遣方式實現就業穩定性很差,被派遣勞動者兩頭受氣,也無法得到和正職勞動者平等的待遇,而且雇主責任不明,勞動者權益缺乏有力的保護。我國《勞動合同法》確立了勞務派遣制度,并對勞務派遣進行了詳細的規定,盡量克服其缺點,優化人力資源配置。本文首先從《勞動合同法》在勞務派遣方面的規定來討論對船員權益的保障。
三、《勞動合同法》在勞務派遣方面對船員權益的保障
(一) 概述
船員勞動力派遣關系不同于船員與接受單位(實際用人單位)建立的勞務關系,但也不同于一般的民商合同關系,它是因船員勞動力派遣而在船員派遣單位、船員接受單位(實際用人單位)與受派遣船員之間形成的特殊勞動關系。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勞動力的雇傭和使用相分離。受派遣船員(勞動者)和接受單位(實際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雖然船員派遣合同內容涉及船員的權利義務,但船員不是船員派遣合同的主體;第二,船員派遣涉及派遣單位、接受單位和船員三方之間的關系,有兩個合同關系;第三,合同關系的復雜性會導致履行合同過程中有可能因接受單位的過錯使船員的利益受到損害,需要法律特別保護。
(二)《勞動合同法》在勞務派遣方面對船員權益的保障
1,誰是被派遣船員的真正雇主 在實踐中很多糾紛都源于此,經常發生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相互推諉導致勞動者陷入求助無門的尷尬境地。
《勞動合同法》對于在勞務派遣中誰是真正的雇主給出了明確的答案,第58條第一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备鶕@一規定,在勞務派遣中,派遣單位是真正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這就決定了勞務派遣單位必須是單位組織而不能是自然人,派遣單位要受到《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制,須向被派遣船員履行一定的勞動法上的義務,當然其也有權對被派遣船員進行必要的監督、指揮和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為與船員服務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的船員提供船舶配員服務的,船員服務機構為船員用人單位,船員服務機構應當同時履行船員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這樣來看,兩者的規定是一致的。
2,勞務派遣單位的資質 勞務派遣進行法律規制,首先應從對勞務派遣的市場準入嚴格把關入手,必須確保派遣機構具有相當的資質和實力。勞務派遣作為一種新型的用人方式,蘊藏著無限商機,良好的獲利前景吸引了很多人投身這一行業,這一方面促進了勞務派遣業的繁榮,另一方面也誘發了勞務派遣單位濫設的危險。勞務派遣對于我國來說是一個新事物,舊的法律對其規定較少,很多不具有執業資格的組織和個人混水摸魚,單純追求經濟利益,漠視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慶幸的是,《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做出了規范。
規范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首先必須明確勞務派遣單位的性質和地位?!秳趧雍贤ā返?7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上述規定的目的就在于使勞務派遣單位規范化運作,勞務派遣單位嚴格遵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和運行。
《勞動合同法》還進一步限定了其成立所需的最低注冊資格。根據第57條,勞務派遣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元。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的最低注冊資本是三萬元人民幣,《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務派遣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遠遠高于公司法的規定,可見勞務派遣公司設立的門檻比較高,目的在于防止皮包公司的設立,增強勞務派遣單位的實力和抗風險能力,使其能夠負擔其對于被派遣勞動者的責任,有能力履行勞動法上的義務。
在實踐中,有些船東公司會自己設立一個勞務派遣公司,他們很多自身并不需要那么多的船員,但是為了從船員的勞務輸出中謀取利潤仍大量招聘船員,弄個批文冠冕堂皇地做起船員中介,船員的正當利益被無形地削減剝奪,這樣的“中介機構”現今所扮演的角色既不符合經濟規律的要求,也與當今的政策和國情相違背?!秳趧雍贤ā穼τ趧趧张汕矄挝坏南拗颇芎芎玫囟糁七@一現象。
3,關于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報酬方面的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被派遣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既然如此,派遣單位就應該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各項應盡的義務,包括給勞動者支付報酬、辦理社會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在勞動合同解除時支付經濟補償金等等。雖然勞動派遣單位不是實際用工單位,但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所以自然負擔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義務。
在實踐中很多外派船員的工資和船東自有船員的工資相差很大,船員是一個高風險的職業,高報酬也是理所當然的事情。很多外派船員面對這種不公平的待遇卻有口難言。
《勞動合同法》第61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蓖瑫r第63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眱蓚€條款強調了被派遣勞動者地同工同酬權,即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正式員工在從事相同工資的條件下應當獲得同等勞動報酬,不應受到歧視和差別待遇。
筆者認為這兩個條款對于外派船員是很有利的,我國雖然是航運大國,但是船員的工資方面仍然和英美等國家有很大差距,畢竟我國是發展中國家,所以按照這兩個條款,外派船員的工資應該按照其被派遣的國家當地的標準來計算,所以這些船員能得到比在國內高很多的勞動報酬。
4,對于實際用工單位的限制 確定了船員中介服務機構的用人單位的性質,船東即實際用工單位看似逃離了《勞動合同法》的“魔掌”。但是船東雖然和被派遣船員不存在嚴格意義上的勞動關系,但也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勞務關系,小則影響被派遣船員的權益,大則影響社會的穩定,應當受到勞動行政部門一定的監督。第61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62條明確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痹摋l比較詳細地規定了實際用人單位的一些義務,對某些實際用人單位企圖逃避法律損害船員權益的行為起到了遏制作用,可以說是對被派遣船員進行了雙重保護。
四、《勞動合同法》對船員證件的保護
(一)概述
船員是很艱辛的職業,他們不僅要承受生理上的壓力還要承受各種心理壓力,茫茫大海,即使風平浪靜危險也可能無處不在。所以現在很多航海院校的畢業生都不愿意跑船,船員流失率也很高。針對這樣的現象,船公司也有很多的對策,和船員約定高額的違約金,扣押船員證件等,以此來留住船員。在實踐很多船公司都以“證書要統一保管”為由,長期扣押船員各種證書、證件(船員服務簿、海員證、適任證書、基安證書等)。船員證書是船員資格的證明,沒有證書船員解除合同就無法去別的公司謀生存。
而我國相關法律并沒有對這方面做出什么規定,所以這種扣押船員證件的現象似乎成了航運業商業慣例,船員也不知如何獲得救濟??此坪苄〉募毠?,有時候真的影響到船員的生死存亡,沒有證件船員就無法從其他渠道找到工作,不僅影響船員家庭的生活,也會影響到社會的穩定。
(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边@無疑是船員的救命稻草,按照該規定船公司或者船員服務機構扣押船員證件及要求交高額保證金的行為是違法的,受害的船員完全可以依據該規定對這些船公司或者船員服務機構提起仲裁、訴訟。
五、《勞動合同法》對船員權益保障的不足
(一)概述
《勞動合同法》通過后,各界好評如潮。毫無疑問,該法的通過有利于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大大推進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但該法也并非盡善盡美,尤其《勞動合同法》是在多方利益主體博弈之下而誕生,難免存在妥協和讓步,加上理論界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許多問題的理論準備并不充足,也導致該法在立法內容和立法技術上存在缺陷,至少從某個角度審視是如此。
(二)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經濟補償金是指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負有義務而向勞動者一次性的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費用。如果是勞動者自己原因導致勞動合同解除的,用人單位一般不負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經濟補償金是勞動法上頗具特色的制度,充分體現了勞動法對勞動者傾斜保護的原則和目的,具有勞動貢獻補償和社會保障的雙重功能,同時也在某種程度上具有違約金的功能。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了七種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相對來說比較有利于勞動者。第47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狈墒怯脕肀Wo大多數人的利益的,也是用來調節高收入者的收入,對于大多數勞動者而言這個條款對于他們而言可能影響不大,但是對于船員而言,這個條款是不利的。
船員職業的高風險決定了船員的高收入,船員的高收入不同于一般的高收入,船員要承受的比普通高收入者多得多,是來自生理和心理的雙重壓力,人身財產安全也時時面臨各種挑戰,理應獲得高收入高補償。一般船員的月工資都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其支付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金,明顯對船員不利?!秳趧雍贤ā吩谶@方面體現的不足主要也是船員職業的特殊性導致的,所以我國應加快專門針對船員權益的立法,克服弊端。
(三)“勞動仲裁前置程序”不利于船員權益的實現
《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法》第77條規定:“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鄙鲜鰞蓚€條款確定了勞動爭議的仲裁前置程序,即對于勞動爭議不能直接提起訴訟。
為有效保護船員利益,方便船員起訴,《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法》賦予了船員提起海事請求保全措施的權利,并規定“因海船的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船員登船港或者離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但沒有解決船員勞動合同糾紛是否適用仲裁前置問題。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81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這一規定是保證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合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礎。但是實踐中船公司或者船員中介服務機構很少有船員的工會組織,即使有也只是個空殼而已。沒有切實代表船員利益的“同級工會代表” 的參與,又何能保證船員勞動合同糾紛仲裁結果的公平、公正、科學和有效呢?
船員的工作地點流動性很大,仲裁程序可能會影響船員的工作,也可能會影響船期,所以也不符合訴訟效益原則。由于船員勞動合同的特殊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規定的仲裁前置程序不能起到有效保護船員權益的作用,相反會很大程度上制約受損害船員債權的實現,妨礙法律對受損害船員提供的救濟。
六、結論
《勞動合同法》是在我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出臺的。和諧社會的目標之一就是實行社會的充分就業,發展和諧的勞動關系?!秳趧雍贤ā返淖谥季褪且Wo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的勞動關系。船員作為我國勞動力市場很重要的一部分,當然多多少少也能得到這個“保護傘”的保護,對于脆弱的船員保護法律背景是可以起到一定作用的。但是船員是特殊的勞動者,很多方面都和其他普通勞動者不同,所以在普遍性的前提下我們也要抓住特殊性,盡早制定出針對船員權益的立法,規范我國的船員市場,保障船員權益,在沒有后顧之憂的前提下,船員才能安心工作,才能為我國航運事業的發展做出最大貢獻。以后的船員立法,《勞動合同法》也可以提供很多的參考價值。